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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秋宜呂政燁周泰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品芸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靖芸
兼代理人
黃崧育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品芸有限公司及黃崧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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