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品芸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靖芸
- 兼代理人
- 黃崧育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呂紹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品芸有限公司及黃崧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