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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0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余銘軒朱家毅

原告
潘美麗
原告
簡慈瑩
原告
簡鳳儀
原告
簡伯丞
被告
保安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連德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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