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潘美麗
- 原告
- 簡慈瑩
- 原告
- 簡鳳儀
- 原告
- 簡伯丞
- 被告
- 保安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連德懋
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0號
兼法定代理 連德懋
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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