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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洪英花李小芬余銘軒
  • 法定代理人
    王振福

  • 當事人
    陳薏帆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鄭聰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80號原   告 陳薏帆 被   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振福 被   告 鄭聰仁 邵立培 葉宣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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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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