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80號原 告 陳薏帆 被 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振福 被 告 鄭聰仁 邵立培 葉宣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