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雷克志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 告 黃彥樺 陳明志 被 告 沅暉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熊永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5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