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沐德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9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沐德前為從事淨水器研究之人員,而告訴人瑛誼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瑛誼綠公司)所販售之「iWater金字塔能量活水機」(下稱金字塔活水機)為淨水設備商品,銷售時間長達20餘年,行銷遍及世界,並擁有國內外多項專利技術,目前我國市面上並無其他使用相似名稱之產品。被告林沐德竟基於毀損上開商品信譽及告訴人瑛誼綠公司商譽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林沐德於民國104年4月25日,於其所申請之Facebook臉書帳號「林沐德」專頁中,發表「一直有人問我,金X塔能 量水為何這麼多人買?」之文章並張貼照片,於文章中指涉下列不實內容,並透過臉書專頁等方式散布於眾: 1.病毒無法去除,光靠煮沸是不夠的。金X塔第一道濾心是0.2μm,因為病毒體積0.019μm無法過濾掉,病毒是單細胞核 唯有紫外線殺菌處理(波長253.7μm)才能完全破壞。 2.雖然通過NSF42/53認證,但只有濾材與水質通過,而非NSF 全機認證。全機認證必須有全方位的品質。 3.該機曾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裁罰,原因~廣告 不實!!如果一家公司被裁罰廣告不實,品質就要非常的質疑了!! 4.活性碳與磁化器是滋菌的溫床,第一道在濾菌~~但第二三道卻在長菌,流路設計與所有淨水器大廠背道而馳,當靜止一段時間後細菌會不斷滋生。最後~~如果遇到這台能量水(裝3年以上),只要做一個動作就是...把第三道(右邊最後一道)拆下來搖一搖,倒出來會是...黑色的!! 惟被告林沐德所述之上列內容均非事實,其所言顯已造成上開商品之信譽及告訴人瑛誼綠公司名譽嚴重損害。 (二)嗣後,告訴人瑛誼綠公司又於Youtube中發現,被告林沐德 為安麗公司(所涉妨害名譽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傳銷商,其於安麗公司所販售之同類商品「安麗益之源淨水器」產品說明會上,除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上列不實之陳述,惡意指控告訴人瑛誼綠公司之「iWater金字塔能量活水機」之品質外,且於「益之源不為人知的八大秘密─櫻花公司林沐德」產品說明會中以附表中所示之言論,教導、提供安麗公司傳銷商於推銷時之話術,用以攻擊告訴人瑛誼綠公司之商品,將不實指述散布於現場不特定之聽眾,造成上開商品及告訴人瑛誼綠公司多年來商譽嚴重受損。告訴人瑛誼綠公司於查悉上開事實後,乃於104年8月18日具狀提出告訴。 因認被告林沐德上開一(一)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上開一(二)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之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參照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解釋意旨、同院37年院解字第 382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意旨、 同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次按無管轄權之案 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 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林沐德之住所、居所,分別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見本院卷第2頁)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居所均非屬本院 管轄區域。 (二)又就犯罪地言: 1.本件被告林沐德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上網登入臉書刊登資料地點,因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之地點,且卷內亦無IP位置可資調查,自難認被告被訴加重誹謗犯行之犯罪地係在本院之土地管轄範圍內,又被告林沐德自承上網地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見本院卷第107頁),可認非本院轄區。被告林沐德起訴 書犯罪事實一(二)在「安麗益之源淨水器」產品說明會,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因起訴書未記載被告產品說明會之地點,而附表所示言論,均係告證12所附光碟內「益之源不為人知八大秘密-櫻花公司林沐德FDD0000000」檔案內容之擷取 ,而被告林沐德自承係在新北市板橋區火車站附近發表(見 本院卷第107頁)為附表所示言論,故亦非本院轄區。 2.本件告訴人瑛誼綠公司雖具狀表示:被告於全國到處不斷演講傳述與附表相似之誹謗告訴人言論,臺北市為被告實行犯罪行為地點之一等語。惟查,就管轄權之認定係以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而為認定,被告如附表所示言論既於新北市板橋區所為,則臺北市即非犯罪地,告訴人瑛誼綠公司所述自難採認。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告林沐德住居所均在臺中市,告訴人瑛誼綠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他字卷第8頁)附卷可參,移轉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較符合當事人之利益。 五、據此,本件犯罪地與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難認係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對之自無管轄權,是檢察官向本院提起本件公訴,揆諸首開說明,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附表: ┌───────┬───────────────────┐ │ 時間 │ 內容 │ ├───────┼───────────────────┤ │01:54:11 │「我跟各位講,金字塔最大的缺點在哪裡,│ │-01:55:49 │先給各位看這張圖,這個是什麼?他被行政│ │(告證12光碟, │院開罰40萬,他得到所有濾水器界沒有得到│ │「益之源不為人│的廣告不實獎,被處罰40萬,這獎金就是付│ │知八大秘密-櫻 │40萬,不是得40萬,廣告不實獎,廣告不實│ │花公司林沐德 │獎,他標榜他是全台灣唯一榮獲拿到NSF42 │ │FDD0000000」檔│、53的全機認證,是嗎? 我們還多一個55,│ │案) │對不對?他被公平會開罰廣告不實獎,各位│ │ │去看如果一家廣告不實的公司,你覺得他做│ │ │出來的淨水器會好嗎?不會好。」 │ ├───────┼───────────────────┤ │01:55:50 │「那回歸剛剛那張照片,我們來看一下,他│ │-01:59:20 │缺點在哪裡?有沒有看到這台,各位請記得│ │(告證12光碟, │以後遇到這台,只要做1 個動作他就死了,│ │「益之源不為人│哪一個動作? 要搖一搖,把第3 道拆下來搖│ │知八大秘密-櫻 │一搖,倒出來的水是黑色的,以後遇到這台│ │花公司林沐德 │,只要做這個動作,為什麼?. . . . . . │ │FDD0000000」檔│所以這台最大的原因在哪裡?在他的流入設│ │案) │計的問題,應該要把濾淨的擺在最後面,你│ │ │問他有沒有濾淨?有啊,其實這個像什麼你│ │ │知道嗎?像上廁所一樣,我們去廁所大便,│ │ │有標準作業流程,第一步脫褲子,然後嗯,│ │ │擦屁股,穿褲子對嗎?他就像什麼?脫褲子│ │ │,擦屁股,然後嗯,你跟他問說你有擦屁股│ │ │嗎?有啊,我有擦,怎麼會臭臭的?我就是│ │ │有擦啊,擺錯方向了對不對?沒錯吧?所以│ │ │為什麼老是跟你們講說,遇到這台只要做一│ │ │個動作,第3 道拔起來搖一搖,跟你們講,│ │ │屢試不爽,百分之百中,你不信下次遇到你│ │ │試試看,裝上去後跑出來的水還是黑色的,│ │ │因為他會把所有的東西沖出來,還是黑的,│ │ │當他這印象印在腦海裡的時候,請問他會敢│ │ │用嗎? 他就不敢用了,他縱使敢用也撐不久│ │ │,各位知道嗎?好,所以知道怎麼處理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