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盛 選任辯護人 陳宏奇律師 被 告 軒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蕙郁 選任辯護人 陳昭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6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智盛係以販賣面膜等商品為業之被告軒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代表人胡蕙郁,下稱軒郁公司)之設計人員,其明知內容為人臉暨鼻尖粉刺特寫之商業攝影照片係告訴人捷司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司特公司)設計人員徐上婷所拍攝並後製完成,而約定由告訴人捷司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暨美術著作,告訴人捷司特公司並將之使用於宣傳「我的心機」美容品牌商品,非經告訴人捷司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被告游智盛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不詳時點將前開照片下載後,即容任不知情之同事上傳至被告軒郁公司之官方網站,用以宣傳「SexyLook咖啡豆粉刺拔膜組」之商品,並使被告軒郁公司不知情之下游廠商轉載於「亞柏EZ購」、「唯美會美妝」、「Mask Queen」及「BG Shop」等網站,嗣於民國105年1月間為告訴人捷司特 公司代表人鐘賢蒼陸續發現而提告。因認被告游智盛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軒郁公司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同法第91條、第92條之罪,則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應科予罰金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對被告游智盛、軒郁公司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游智盛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 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軒郁公司則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亦科處同法第91條第1項、第92 條之罰金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於106年6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 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