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張少威
- 被告希伯來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蘇金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易字第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希伯來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蘇金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818號、第8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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