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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5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少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易字第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希伯來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蘇金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818號、第8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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