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希望群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浦美靜 被 告 浦美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27617號、第27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浦美靜係擔任「PK PLUS美妝顧問教育 中心」(網址:https ://www.pkplusbeauty.com,實際公 司登記名稱為希望群創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希望公司)及被告希望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文案係告訴人創意國際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創意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權之文字著作,未經告訴人創意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被告浦美靜竟未經告訴人創意公司同意,於民國106 年8月前某日,委託不知情之張紘瑋製作被告希望公司之網 站,被告浦美靜復將告訴人創意公司上開文字著作內容以電子檔之方式交予張紘瑋作為「PK PLUS美妝顧問教育中心」 網站網頁內容之部分,並自106年8月1日起營運該網站,供 網際網路之不特定人瀏覽該網頁而進行商業宣傳,復未載明告訴人創意公司為著作權人。嗣告訴人創意公司之代表人曾正興於106年9月23日偶然瀏覽該網站後,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浦美靜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浦美靜為被告希望公司之負責人,則被告希望公司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科處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浦美靜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被告希望公司涉犯同法第101條第1項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創意公司業已與被告浦美靜、被告希望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創意公司復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記錄表(見本院卷第25頁)、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見本院卷第37頁、第38頁)在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附表 ┌────┬───────────────────────────┐ │編號 │創意公司網站之文字著作內容 │ │ │ │ ├────┼───────────────────────────┤ │ │課 程 說 明 │ │ 1 │粉霧眉以純手工輕、柔、挑的方式,微創方式不傷及真皮層,│ │ │呈現漸層且自然眉型,就像以眉粉創造的自然裸妝感,更是年│ │ │輕女性最愛。 │ │ │除了紮實的儀器運用基礎,學苑教學更強調眉型設計概念, │ │ │讓作品因應客戶個人特質而有不同的呈現, │ │ │真正學會韓式半永久化妝術的美學精神 ! │ ├────┼───────────────────────────┤ │ │學習優勢 │ │ 2 │班制教學,講師可隨時掌握學生狀況 │ │ │菁英師資,具多年美容紋繡教學經驗 │ │ │保證不推銷材料,最單純學習環境 │ │ │提供結業考核證書,證明專業能力 │ │ │提供創業輔導,結業可立即就業、進行創業項目 │ ├────┼───────────────────────────┤ │ │半永久化妝師供作優勢 │ │ 3 │國際流行趨勢接軌,提升自我價值與收費標準 │ │ │維持時間2~3年,對於變化快速的美容流行趨勢有好的適應性 │ │ │比起傳統紋繡,安全性與顧客舒適度明顯提升 │ │ │操作時間平均1~2小時,即可收費萬元以上,薪水優渥 │ │ │不限年齡,工作門檻低,技術具水準便容易就業 │ │ │學成時間較其他美容技術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