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美商微軟公司、Benjamin O. Orndoff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ff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胥博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婉維律師 被 告 康曜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天授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智易字第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