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豪野企業有限公司 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 共 同 代 表 人 林和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廖芳萱律師 被 告 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張信裕 被 告 傅怡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溢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智易字第1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等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原告豪野企業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判斷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考慮被告之防禦權是否受到不利益及在訴訟之過程,准予為訴之變更、追加後,原來已經進行過之訴訟資料與證據資料,有無繼續使用之可能性及價值(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19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傅怡維、被告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張信裕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傅怡維、被告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及本件終局事實審判決之法院案號、當事人名稱、案由及主文之全文以新細明體14號字體,白底黑字,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刊登壹日。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見本院106 年度智附民第4 號卷,下稱本院附民卷,第1 頁) 。又於106 年10月6 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傅怡維、被告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張信裕應連帶給付原告豪野企業有限公司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傅怡維、被告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張信裕應連帶給付原告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3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傅怡維、被告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及本件終局事實審判決之法院案號、當事人名稱、案由及主文之全文以新細明體14號字體,白底黑字,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刊登壹日。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㈤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核原告等變更訴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仍未改變,且請求事項之變更,亦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情形,揆諸上揭規定,尚稱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豪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豪野公司)及原告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下稱大山洋行公司)為關係企業,法定代理人同一,原告大山洋行公司為法國Delpeyrat 集團於臺灣地區之獨家代理商,並向該集團進口鵝肝、鴨肝等產品於臺灣販售。為銷售前揭產品,故由原告豪野公司之員工陳莉文、林蓓欣於民國103 年4 月26日撰擬Delpeyrat 之品牌及產品介紹文案(下稱系爭文案,內容如附表所示),陳莉文及林蓓欣並同意系爭文案之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歸屬原告豪野公司,原告豪野公司復於103年6月起專屬授權原告大山洋行公司使用系爭文案,故原告大山洋行公司於103年6月起取得系爭文案之著作財產權,旋於同年10月30日將系爭文案內容放置於公司網站上,公開予人瀏覽,此外,原告大山洋行公司更於104年3月31日將系爭文案內容製作成型錄,公開發行。詎被告傅怡維受僱於被告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河洛公司),擔任國外部經理乙職,明知系爭文案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原告,竟未經原告大山洋行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將系爭文案改作後,於104年4月29日發布系爭簡介(內容 如附表所示)於被告河洛公司之網站上,並於104年7月27日 亦將系爭簡介部分文字發佈於其FACEBOOK「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Emporium Corporation」專頁上,以此方式侵害原告大山洋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原告大山洋行公司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350萬元並登載判決書及道 歉啟事。又被告等擅自改作系爭文案而創作系爭簡介,且未於系爭簡介內註明該文案著作係改作自原告豪野公司之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原告豪野公司之著作人格權,爰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原告豪野公司慰撫金50萬元並登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 ㈡請求權基礎及訴之聲明:爰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85條、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傅怡維、被告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張信裕應連帶給付原告豪野企業有限公司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傅怡維、被告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張信裕應連帶給付原告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傅怡維、被告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所示之道歉啟事及本件終局事實審判決之法院案號、當事人名稱、案由及主文之全文以新細明體14號字體,白底黑字,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 35.5公分)刊登壹日。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㈤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三、被告河洛公司及被告傅怡維則以:原告之主張均無理由,理由如下: ㈠原告大山洋行公司僅係豪野公司Delpeyrat 產品介紹文之著作權一般被授權人,大山洋行公司並無主張著作財產權之權利。本案中,原告等於起訴狀中自承刊載於大山洋行公司網頁之Delpeyrat 產品介紹文的著作權人為豪野公司,大山洋行僅係取得授權使用該產品介紹文,並非該產品介紹文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專屬被授權人,因此依法大山洋行不得對第三人主張著作權之權利。 ㈡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倘未經原著作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或編緝成編緝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且經被告河洛公司等比對原告等之DELPEYRAT 產品介紹文與DELPEYRAT 公司及MAISADOUR 集團網頁中關於公司、集團及鴨肝產品的介紹資料及該網頁中影片介紹內容,原告等之著作內容與該等介紹資料之內容實質相同。可見,原告豪野公司之員工陳莉文及林蓓欣僅係將該等介紹資料所陳述的公司沿革資料、產品生產所在地區描述、產品品質及生產品質等使用Google翻譯程式,擷取Google翻譯出之中文資料,將該等中文資料整理後完成,是原告豪野公司未經原著作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不能取得著作權。 ㈢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除有一定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而來;創作性係指創作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定之程度,故原告之著作與被告創作相類似部分,係使用翻譯工具將廠商歷史、產地、產品製造程序等進行翻譯及將譯文簡單整理,並不具原創性。另原告DELPEYRAT 產品介紹文與被告傅怡維創作之文案相似之文字敘述部分係對代理公司沿革及產品的事實描述,二者均僅係單純的翻譯自原廠文獻,根據「構想與表達原則」,系爭文案內與被告傅怡維相似之文字敘述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㈣退萬步言,即便認為被告之創作行為構成改作侵害,被告等發表創作於網頁上之行為亦未侵害上訴人之姓名表示權,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 項及第4 項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意旨,本案原告豪野公司將其所主張之Delpeyrat 產品介紹文授權與大山洋行刊載於其網頁上作為產品之行銷文,此類作為商品行銷文屬於語文著作,惟其本身並非交易的標的,潛在的交易價值甚低,除非著作人係非常著名的名人外,消費者並不會因為著作人不同而對該類文章有特殊的評價,因此在社會的使用慣例上,此類產品行銷文不會特別標示著作人之名稱。再者,原告豪野公司之Delpeyrat 產品介紹文刊載於大山洋行公司網頁上並未標示著作人之姓名,此與上述社會使用慣例上省略此類著作之創作人姓名之說明一致。被告河洛公司及被告傅怡維等刊登自行創作之文案於河洛公司網頁,並未特別標示著作人姓名,顯然符合社會的使用慣例,即便認為該創作屬改作之創作,被告等未有更改著作人本名、筆名或擅自具名的行為,且係依照社會使用慣例刊登該著作,顯見被告等之行為並不致構成著作人姓名表示權之侵害。 ㈤對於損害賠償之金額問題,原告之主張顯無理由,蓋大山洋行公司之經營項目為食品銷售而非文章授權或書籍銷售,原告豪野公司自承其將Delpeyrat 產品介紹文授權予大山洋行刊載於其網頁上作為產品之行銷文,此類作為商品行銷文的語文著作本身並非交易的商品,潛在的交易價值為撰文之稿費或授權使用此短文之授權金,該潛在交易的市場價值甚低,通常此類文章委託撰寫之稿費應不會超過2000元。若認為被告行銷文案構成改作侵害,被告銷售各類食品原料,網路上的行銷文案並非被告經營及交易之標的,被告產品銷售管道係經由經常合作之銷售通路,銷售給下游廠商,該行銷文對於營業金額並沒有實質影響。被告使用該行銷文所得的利益頂多只有創作文案的撰稿費用或翻譯稿費,而此類將原廠資料進行翻譯的翻譯稿費,目前國內此類翻譯稿的翻譯費用約每個字1~3 元,是原告主張之金額顯無理由。 ㈥關於登報道歉問題:本件被告所刊載之文案與原告之文案相似部份均屬於對供應商歷史、產地、產品製造等事實的描述,依照社會習慣,此類行銷文通常不會特別標示創作者之性名,消費者對此等關於事實資訊之提供者並不會有特別的評價。其次,原告之信譽究有何減損或貶抑情形,亦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等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2 項、第89條規定請求非有理由,即是本件被告無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情狀,無以被告負擔費用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之必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 ㈦綜上,原告之主張均無理由,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大山洋行 公司主張被告等以非法改作方式,侵害原告大山洋行公司享有系爭文案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據本院認被告傅怡維、河洛公司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101條第1項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以106年智易字第10號刑 事判決判處被告傅怡維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被告河洛公司處罰金6萬元在案,有該刑事判決附 卷可稽。被告傅怡維、河洛公司違反著作權法,侵害原告大山洋行公司權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按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 ,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又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 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42年臺上第1224號判例意旨參照)。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 時,得以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 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係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故無損害亦無賠償可言。查本件被告張信裕為被告河洛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傅怡維係被告河洛公司之受僱人,其等均係在被告河洛公司內以被告河洛公司名義改作系爭文案並公開於其網頁,則其所為上開與被告河洛公司業務有關之行為,自應認係代表被告河洛公司所為,其等因執行職務而加損害於原告大山洋行公司,被告張信裕自應與被告河洛公司、傅怡維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本件被告等係擅自改作系爭文案並公開至其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此部分可能影響原告大山洋行收取授權金並以其著作宣傳銷售獲得交易之潛在經濟價值,是原告大山洋行公司所受損害顯難以估計,自屬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本院自應依據侵害情節,酌定被告應賠償之數額。審酌被告等係故意非法改作原告大山洋行著作充作自己網頁之內容公開散佈,及其改作之數量、期間及行為樣態等侵害情節,認原告大山洋行就被告等以非法改作之方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請求之損害賠償額應以10萬元為適當,原告大山洋行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至原告大山洋行公司請求以被告河洛公司販賣鴨胸、鴨肝之數額作為其侵害行為所得利益之計算方式,然原告大山洋行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改作系爭文案與販賣鴨胸、鴨肝數額間之因果關係,且消費者訂購貨物之緣由多端,尚不能以被告等有非法改作系爭文案之事實,即遽認被告河洛公司所有販賣鴨胸、鴨肝之數額均係因非法改作系爭文案而得,自難憑此為本件計算損害賠償之依據。 3.另被告等固有非法改作系爭文案之行為,惟被告非法改作系爭文案之行為依一般客觀情形,應不足以因此貶低原告大山洋行公司之產品在消費者心中之價值或地位,尚難認該等改作系爭文案之行為已造成原告大山洋行公司之業務上信譽受到全國性之損害,而有藉由刊登上開本件判決書及道歉啟事於前揭報紙予以回復之必要;況命被告於前揭報紙刊登上開內容,所需篇幅非小,刊登費用甚鉅,相對於被告等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及原告大山洋行公司藉由此一登報行為所可獲致回復商譽之實際效益,亦難認合乎比例原則;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無以原告大山洋行公司主張方式登報之必要,原告大山洋行公司此部分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原告大山洋行公司請求被告河洛公司、張信裕、傅怡維連帶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此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然既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依前揭規定,自應以被告等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即106年3月23日)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河洛公司、張信裕 、傅怡維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為 正當,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大山洋行公司請求被告河洛公司、張信裕、傅怡維應連帶給付10萬元及均自106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七、本件所命被告等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原告大山洋行公司勝訴 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部分則酌定相當金額以為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大山洋行公司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豪野公司所訴被告等侵害著作人格權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以106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 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豪野公司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392條第2項、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附表: ┌──────────────┬────────────────┐ │告訴人系爭文案內容 │被告等系爭簡介文案內容 │ ├──────────────┼────────────────┤ │Delpeyrat 集團擁有眾多產品,│法國Delpeyrat 集團擁有眾多產品,│ │包含法國鴨肝、鴨胸、拜雍生火│包含法國鴨肝、鴨胸、魚子醬等;其│ │腿、魚子醬等;其中最著名的為│中最著名的為法國鴨系列產品。 │ │法國鵝鴨糸列產品。 │Delpeyrat 位於法國西南部,是著名│ │Delpeyrat 為法國西南部著名的│的頂級鵝鴨肝大廠,它創立於1890年│ │頂級鵝鴨肝大廠,旗下分別有針│的法國佩里地區(Perigord),這個│ │對零售通路市場的Delpeyrat 品│地區孕育著豐富的自然資源,鵝鴨們│ │牌,以及批發銷售通路的 │能自由眷養在風和日麗的土地中成長│ │SARRADE品牌,各司其職,專業 │茁壯!有著百年育養鴨隻的 │ │分工。集團創立於1890年的法國│Delpeyrat ,堅持只選用來自 │ │佩里地區(Perigord),該地區 │Mallard 品種的鴨,Mallard 鴨富有│ │孕育著豐富的自然資源,小鵝鴨│豐厚油脂,產出的鴨肝厚實滑潤;更│ │們能自由眷養在風和日麗的土地│重要的是,Delpeyrat 以人道的方式│ │中成長茁壯。 │餵食,使鴨隻們在自在不緊繃的環境│ │Delpeyrat 堅持人工繁殖並只飼│下成長。承襲百年歷史與經驗,獨家│ │養來自Mallard 品種的鴨,此品│精進的製產技術,在每個步驟的養殖│ │種的鴨隻,富有豐厚油脂,能產│,加工,都嚴謹把關!精心挑選的鴨│ │出厚實滑潤的鴨肝;並以人道的│肝不僅外觀、紋理飽滿潤澤,同時在│ │方式餵食,提高產出並使鴨隻們│調味包裝前也會細心地去血管、雜質│ │在無焦躁的環境下成長。百年的│等步驟讓每顆鴨肝飽滿平滑,帶來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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