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歐陽衍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歐陽衍凱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曾經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為不起訴處分,猶不知悔悟而再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期間、所生身心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