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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388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3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海底撈火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曾增銘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曾增銘律師部分,因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並未選任該律師擔任辯護人,而係於偵查階段選任該律師擔任辯護人,本院疏未查證,而逕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內載入,故此部分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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