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陶庭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陶庭軒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陶庭軒曾因施用毒品案,經觀察勒戒,仍再犯本案,顯見其尚未杜絕毒癮,自制力意志不堅,惟考量其事後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僅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暨其素行、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職為工人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