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益帖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堂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08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