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朱麗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朱國榮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予朱麗靜。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 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留存之必要」,係指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是扣押物無毀損滅失之虞或認為扣押物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是以,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因偵辦被告朱國榮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至位於臺中市○○○道○段00號18樓之1 之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搜索,扣得聲請人所持有、保管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被告朱國榮等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起訴,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亦隨案移送本院,有本院105 年刑保字第241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四第129 至171 頁背面)在卷可據,堪信聲請人確有遭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書並未將聲請人所持有、保管如附表所示之物引用為證據,復與起訴書所指被告朱國榮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之犯罪事實未見關連,公訴檢察官對於聲請人請求發還扣押物亦無意見,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1 月3 日北檢泰翔105 蒞16197 字第122 號函1 份(見本件聲字卷一第6 頁)在卷可佐。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更非違禁物,復未經檢察官認定為聲請人犯罪之證據,是上開扣押物非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無留存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本院保管字號 │備註 │ ├──┼────────────┼───┼───────────────┼───────┤ │1 │陳秀月之凱基銀行支票簿 │1本 │105年度刑保字第2410號,編號421│影本見卷三第 │ │ │ │ │(原扣押物編號C15-B-025) │107 至140 頁 │ ├──┼────────────┼───┼───────────────┼───────┤ │2 │諠宜公司之凱基銀行支票簿│1本 │105年度刑保字第2410號,編號422│影本見卷三第 │ │ │ │ │(原扣押物編號C15-B-026) │141 至168 頁 │ ├──┼────────────┼───┼───────────────┼───────┤ │3 │陳秀月等人存摺 │19本 │105年度刑保字第2410號,編號424│影本見卷三第 │ │ │ │ │(原扣押物編號C15-B-028) │169 至254 頁 │ │ │ │ │ │(陳秀月銀行存│ │ │ │ │ │摺14本、證券存│ │ │ │ │ │摺2 本;梁張朱│ │ │ │ │ │銀行存摺2 本;│ │ │ │ │ │陳妤菲銀行存摺│ │ │ │ │ │1 本) │ ├──┼────────────┼───┼───────────────┼───────┤ │4 │陳秀月等人存摺 │109本 │105年度刑保字第2410號,編號434│影本見卷二第1 │ │ │ │ │(原扣押物編號C15-B-038) │至304 頁、卷三│ │ │ │ │ │第1 至106 頁 │ │ │ │ │ │(陳秀月銀行存│ │ │ │ │ │摺11本、證券存│ │ │ │ │ │摺4 本;朱炳昱│ │ │ │ │ │銀行存摺14本、│ │ │ │ │ │證券存摺3 本;│ │ │ │ │ │朱乘緯銀行存摺│ │ │ │ │ │15本、證券存摺│ │ │ │ │ │4 本;朱博瑋銀│ │ │ │ │ │行存摺4 本、證│ │ │ │ │ │券存摺3 本;朱│ │ │ │ │ │健瑋銀行存摺19│ │ │ │ │ │本、證券存摺5 │ │ │ │ │ │本;諠宜股份有│ │ │ │ │ │限公司銀行存摺│ │ │ │ │ │19本、證券存摺│ │ │ │ │ │5 本;和鼎資產│ │ │ │ │ │管理股份有限公│ │ │ │ │ │司銀行存摺3 本│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