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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縉帛

具 保 人 蘇俊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105年度執字第3762、3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俊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俊勳因受刑人即被告王縉帛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王縉帛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0元後,由具保人蘇俊勳繳納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有保證金繳款收據(見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卷第2頁)在卷可稽。該案嗣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判決就原判決共同詐欺取材罪部分撤銷、改判並就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第3762、3767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王縉帛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囑託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王縉帛,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復未帶同被告王縉帛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證金繳款收據收據影本(104刑保字第0000000081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13日士檢清執戊105執助1589字第43018號函、士檢清執戊105執助1588字第43023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21日新北檢兆酉105執助4715字第67849號函、新北檢兆酉105執助4716字第67848號函及所附之拘票、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王縉帛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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