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辜仲諒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至聲請人營業處所執行搜索並扣押聲請人物品,案件嗣已由特偵組向本院提起公訴進行審理中,茲經比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證據清單,聲請人前遭扣押之磁帶151 捲(聲請人102 年1 月1 日至105 年4 月1 日間所有電子郵件記錄及重要營業資訊)、筆記型電腦4 臺(含配件)、隨身碟8 個等既未列為證據,亦與起訴事實無關;本件起訴事實複雜,審理過程將耗費相當時日,前開聲請人遭扣押設備資料均屬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所涵蓋,加諸該磁帶記錄並無保留其他備份檔案,基於營運需求、內部稽核控制及監管等因素,實有儘速取回必要。準此,爰依法聲請發還,若該等扣押物現仍由檢察署贓物品庫保管,亦請依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4 點規定,核發扣押物品發還通知書請檢察署贓物品庫將扣押物件逕行交付受領人。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述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復按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29 號、95年度台抗字第496 號裁定參照)。依此,扣押物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 三、經查: ㈠上開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物品,經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105 年刑保字第2405至2410號),查知僅其中2 臺筆記型電腦(保管人〈持有人〉分屬吳建安、金延華)扣押於本案,其餘則非屬本案扣押物,聲請人就非屬本案扣押物部分聲請發還,即非適法,先予敘明 ㈡另因被告辜仲諒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搜索時,查扣保管人〈持有人〉分屬吳建安、金延華之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等)各1 臺等物,有本院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1頁背面、第116 頁)。而被告辜仲諒等經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保險法等提起公訴,並引用負責中信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5 年1 月1 日與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者為存續公司)法人金融業務、時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金融處不動產產業中心副總經理吳建安所述關於依被告張明田指示承辦涉案亞洲廣場大樓2 樓貸款案之證詞,另亦引用證人王松洲(依起訴意旨,係由被告辜仲諒等所設立之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副總經理)所陳關於曾與法務長金延華於電話中談論涉案PPG 公司投資之大陸地區土地出售時間及內保外貸相關事宜之證詞作為證據資料,現繫屬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本案尚未進行實質審理,無法完全排除該等物品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仍有可能供日後認定被告辜仲諒或共犯是否確有為本案犯罪所需或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用。且本院就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詢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意見,其函覆略以「因案件審理中,不宜返還」,有該署檢察官106 年3 月7 日北檢泰翔105 蒞16197 字第17071 號函(見本卷聲字卷第23頁)在卷可稽。從而,為日後審理需要或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乃認有繼續扣押必要,不宜逕行裁定發還,應俟本案經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除未扣押於本案而請求顯於法未合外,就扣押於本案之筆記型電腦2 臺,則尚有扣押必要,聲請人之請求,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