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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7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吳冠霆郭嘉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27號

聲請人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株楠
被告
敦煌網路商務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洪莉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3日所為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42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2073 號、第25015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 條第3 項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為合法,是聲請交付審判如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且屬非得補正之事項(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

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因被告敦煌網路商務有限公司、洪莉萍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2月7 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22073 號、第25015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6 年1 月13日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4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佐。聲請人雖於106 年2 月6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逕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附卷可稽,其聲請之程序即有欠缺,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怡伸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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