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撤扣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扣押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2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錫山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5年度金 重訴字第2號),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三月四日北檢玉號一○五偵二九四四字第一五三一五號函、一○五年三月八日北檢玉號一○五偵二九四四字第一六一○六號函之扣押命令,於林錫山或其委託之人另繳納新臺幣玖仟參佰玖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擔保金及補繳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零貳萬參仟元,並清償業經本院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擔保之全部抵押貸款(伍仟參佰柒拾伍萬元,實際金額以清償日為準)後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錫山名下及以如附表二所示名義人持有之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昕琦公司)股份,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命令扣押而禁止轉讓,而本院105年 度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有意出售前揭昕琦 公司股份以繳交犯罪所得,經檢察官同意後並調查昕琦公司股份之價值,昕琦公司近期交易價格,每股約為新臺幣(下同)9元至11元,若以11元計算,系爭股份價值為8,060萬9,386元。而經被告洽得買方,願將前揭股份出售金額,扣除 證券交易稅後,將其中1,302萬3,000元繳交本案尚未以現金繳納之犯罪所得,並以部分款項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銀行貸款,塗銷該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後,以該無負擔之不動產供本院扣押,保全本案將來犯罪所得之追徵,另將剩餘款項9,396萬2,116元,全數供作本件聲請撤銷前開檢察官扣押命令之擔保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之規定,聲請本院於被告提供相當之擔保金後,撤銷如附表二所示股份之扣押等語。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揆諸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偵查中命令扣押而禁止轉讓被告及其以如附表二所示名義人持有之昕琦股份有臺北地檢署民國105年3月4日北檢玉 號105偵2944字第15315號函、105年3月8日北檢玉號105偵 2944字第16106號函在卷可考(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卷㈡第238頁、第240頁)。茲審酌本案檢察官扣押前揭昕琦公司股份,應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則被告聲請繳納與該股份相當之擔保金後撤銷扣押,既能達相同之保全犯罪所得及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即無以扣押該等股份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是其聲請,即非無據。再參以檢察官亦業已明確表示同意之意,並有昕琦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31日凱證字第1050004011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2頁、第121頁至第122頁),衡諸昕琦公司股份 現已撤銷興櫃,且附表二所示股份數量非微,將來可承接之買家及價格恐均受一定之限制,且被告復同意另以前揭股份出售金額,扣除證券交易稅後,將其中1,302萬3,000元繳交本案尚未以現金繳納之犯罪所得,並將部分款項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全部銀行貸款(5,375萬元,實際金額以清 償日為準),塗銷該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後,以該不動 產供本院扣押,保全本案將來犯罪所得之追徵,另將剩餘款項9,396萬2,116元,全數供作本件聲請撤銷前開檢察官扣押命令之擔保金,綜上各情,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另本院將於本裁定確定後,經被告繳納擔保金9,396萬2,116元,繳交犯罪所得1,302萬3,000元,及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銀行貸款,並將該不動產供本院扣押,保全本案犯罪所得追徵後,始通知集保中心及股務代理機構,為撤銷前揭扣押命令程序之執行,被告並應於五日內取得清償證明及完成塗銷前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附表一 ⒈彰化縣○○市○○段000號建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 ○路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⒉彰化縣○○市○○段000號建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 ○路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⒊彰化縣○○市○○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⒋彰化縣○○市○○段00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 ┌───┬─────────────┬─────────────┐ │ 編號 │ 持有名義人 │持有股數 │ ├───┼─────────────┼─────────────┤ │ 1 │林錫山 │2,155,000 │ ├───┼─────────────┼─────────────┤ │ 2 │林鼎揚 │1,804,895 │ ├───┼─────────────┼─────────────┤ │ 3 │劉馨蔚 │ 367,000 │ ├───┼─────────────┼─────────────┤ │ 4 │田金滿 │ 253,720 │ ├───┼─────────────┼─────────────┤ │ 5 │蔡檳全 │ 250,888 │ ├───┼─────────────┼─────────────┤ │ 6 │陳亮吟 │ 305,889 │ ├───┼─────────────┼─────────────┤ │ 7 │鼎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606,734 │ ├───┼─────────────┼─────────────┤ │ 8 │鼎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584,000 │ ├───┼─────────────┼─────────────┤ │ │ 合計│7,328,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