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1號自 訴 人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華 自訴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被 告 李源智 選任辯護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損害債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