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57號
- 自訴人
- 多印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華
上列自訴人因提出詐欺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多印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志華)自訴被告謝國樑、李蒼潭2人犯詐欺等罪嫌一案,雖於提起自訴時委任王叡齡律師為代理人,惟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具狀解除與王叡齡律師之委任關係,有刑事解除委任狀1紙在卷可稽,則本件自訴之程式仍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