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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程克琳姚念慈王秀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57號

自訴人
多印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華

上列自訴人因提出詐欺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多印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志華)自訴被告謝國樑、李蒼潭2人犯詐欺等罪嫌一案,雖於提起自訴時委任王叡齡律師為代理人,惟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具狀解除與王叡齡律師之委任關係,有刑事解除委任狀1紙在卷可稽,則本件自訴之程式仍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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