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59號
- 自訴人
- 洪秀柱
- 自訴代理人
- 郭蕙蘭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黃豐欽律師
- 被告
- 楊立傑
- 被告
- 郭宏治
- 被告
- 晏明強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於知慶律師
吳凱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立傑、郭宏治、晏明強均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立傑係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新聞)之總編輯,被告郭宏治為新新聞之總主筆,其等均負責週刊報導內容之審查,被告晏明強為新新聞之編輯。詎被告3人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由被告晏明強在民國106年4月27日出刊之新新聞週刊第1573期中撰寫:「國民黨秘書長薪水,竟比洪親信低。從洪秀柱上任國民黨黨主席起,黨內就盛傳,跟隨洪到黨中央任職的親信幕僚,薪水比資深黨工都來的高。‧‧‧雖說黨中央近日獲黨產會同意,已把年初裁員所拖欠結算金及資遣費發給黨工,但許多離、現職黨工只要講起「錢事」還是一肚子火。深究其因,原來是從洪上任起,黨內就盛傳,跟隨洪到黨中央任職的親信幕僚,薪水比資深黨工都來得高,不平之氣才會久久不散。《新新聞》取得裁員前部分國民黨工的薪水資料,赫然發現傳聞果有幾分真實性。洪主席辦公室4位幕僚,有人月薪超過10萬元,竟領得比黨秘書長莫天虎還多,尤其4人平均薪資接近6萬4,000元,也遠比在第一線作戰的文傳會23位黨職人員平均約4萬7,000元優渥許多。再看這一年來為黨產及財務缺口,忙得焦頭爛額的行管會,41位黨工平均月薪還不到5萬元,有黨務人士感嘆:「叫『主席』的怎能與叫『柱姊』的比?文傳會更有黨工待了近4年,仍只拿2萬8,000多元。」更令人氣結的是,許多為黨奉獻2、30年,在中央及地方都擔任過要職的資深幹部,如基隆市、南投縣、新竹縣等地方黨部主委,薪資也頂多與去年才進黨中央的幾位洪親信相近。一位前黨務高層直言,黨秘書長月薪竟比主席慕僚還低,令人難以置信。即使洪自己不領薪水,但不吝給自家人高薪,稱不上「無私奉獻」,至少她自比的孫運璿是絕不會做這樣的事。」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洪秀柱名譽之事。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明定有明文,並於同法第343條就自訴程式設有準用之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次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名譽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又按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尚不能逕以罪責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具有較高之法益保護上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惟言論內容究係客觀陳述事實或主觀表達意見,在諸多邊際案件中,欲加明確並嚴格區分「事實」與「意見」,實屬不易,蓋二者兼有者所在多有。是在「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間,顯非可截然劃分,而有其模糊地帶之情形下,為防免兼具「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言論,因具有「意見表達」之成分,而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使人民言論自由無法得到完整之保障,刑法自應本其謙抑性格,在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與「個人名譽」法益衝突中,於合理範圍內,為適度之退讓,以符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09號解釋保障憲法言論自由之意旨,且落實民主法治之精神。而刑法第311條既係規定於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之後,並未限定僅適用誹謗罪,且行為人基於善意所發表之言論,亦可能出於抽象之言詞或動作,倘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雖係公然侮辱,亦應認其出於善意而不罰。而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非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其指摘或傳述之相對人,倘為政府官員、公眾人物、大型企業或公益組織,因彼等得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且較有能力澄清事實,其所為言行,亦動輒與公共利益攸關,是衡之彼等間之身分差異、言論內容對於相對人名譽及公益影響之程度,上開類型之相對人對於相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或民主機制之制衡,以維護公共論壇與言論自由之市場運作於不墜。是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四、自訴人認被告3人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以被告晏明強所撰寫之上開報導、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秘書長及一級主管薪資對照表、國民黨秘書長及主席辦公室幕僚薪資變動情況對照表、平均薪資高於莫天虎黨職人員整理列表等資料,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晏明強固坦承有撰寫上開報導,被告楊立傑固坦承有核閱上開報導,惟被告3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被告晏明強辯稱:其寫報導時有查證,報導中有說明其根據裁員前部分國民黨工之薪水資料,自訴人是在野黨主席,本來就應接受各方公評等語,被告楊立傑則辯稱:核稿時其有問被告晏明強這些數據是否有所本,被告晏明強有告訴其這些數據之來源,所以其相信這篇報導沒有問題等語,被告郭宏治另辯以:其負責國際兩岸新聞稿,政治新聞是由被告楊立傑負責,出刊前其並未看過這篇報導等語。經查:
㈠經本院函詢國民黨有關黨內人員之薪資,該黨函復之員工薪資表、資遣費名冊中記載,秘書長莫天虎於105年9月至106年4月之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其於105年5月至106年4月之平均薪資為93,333元,而自訴人辦公室主任於105年6月至106年4月之平均薪資為105,000元,自訴人辦公室祕書於105年3月至106年4月之平均薪資為65,000元,自訴人辦公室專員於前開期間之平均薪資為41,800元,自訴人辦公室編審於前開期間之平均薪資為43,000元,暨編號12至34之文化傳播委員會(下稱文傳會)人員於任職期間之平均薪資分別為85,000元、37,500元、28,750元、35,000元、31,250元、28,500元、75,000元、37,330元、42,500元、55,000元、89,220元、52,500元、46,250元、41,250元、89,220元、52,810元、28,750元、34,500元、55,000元、37,500元、37,500元、31,500元、31,750元等情(見本院卷第43至45、88頁)。則自訴人辦公室主任之薪水超過10萬元,較莫天虎為高,且自訴人辦公室4位幹部之平均薪資為63,700元,文傳會23位人員之平均薪資為47,112元。堪認上開報導中所指「洪主席辦公室4位幕僚,有人月薪超過10萬元,竟領得比黨秘書長莫天虎還多,尤其4人平均薪資接近6萬4,000元,也遠比在第一線作戰的文傳會23位黨職人員平均約4萬7,000元優渥許多」乙節,核與事實相符。另資遣費名冊中記載編號42至81之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行管會)人員於任職期間之平均薪資分別為105,000元、85,000元、58,590元、75,000元、63,800元、57,430元、58,590元、97,180元、52,810元、49,330元、37,910元、37,330元、41,250元、36,250元、32,500元、28,500元、83,530元、58,590元、56,280元、57,430元、35,970元、33,750元、32,500元、29,360元、29,360元、28,500元、28,500元、28,500元、28,500元、28,500元、28,500元、28,500元、28,500元、23,750元、35,970元、35,970元、35,970元、93,720元、40,000元、33,750元、28,750元,編號14之文傳會人員於102年7月至104年4月之平均薪資為28,750元,編號329之南投縣主委於任職期間之平均薪資為79,740元、編號502之基隆市主委於任職期間之平均薪資為86,670元、編號621之新竹縣主委於任職期間之平均薪資為87,240元等情(見本院卷第88、89、93、96、98頁)。是行管會41位人員之平均薪資為45,381元,基隆市、南投縣、新竹縣主委之薪水均低於自訴人辦公室主任,略高於自訴人辦公室其他幹部。足認上開報導中所指「再看這一年來為黨產及財務缺口,忙得焦頭爛額的行管會,41位黨工平均月薪還不到5萬元‧‧‧文傳會更有黨工待了近4年,仍只拿2萬8,000多元。更令人氣結的是,許多為黨奉獻2、30年,在中央及地方都擔任過要職的資深幹部,如基隆市、南投縣、新竹縣等地方黨部主委,薪資也頂多與去年才進黨中央的幾位洪親信相近」乙情,亦與事實相符。則上開報導中所指「秘書長薪水比主席幕僚低」、「洪幕僚薪水比資深黨工高」等節,均有所本,尚難認有何不實之處。
㈡自訴意旨雖認上開報導未揭露秘書長薪資低於主席辦公室幕僚之原因,亦未揭漏其他薪資高於莫天虎及薪水僅有28,500元之黨工,未為衡平報導,亦未合理查證,反透過新聞技巧擷取部分資訊誇飾渲染,使自訴人受到負面評價,且上開報導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云云。惟上開報導之客觀內容既無不實,已如前述,縱被告晏明強撰寫上開報導時未一併揭漏秘書長薪資低於自訴人辦公室幕僚之原因及其他黨內員工之薪資數額,仍難認其有傳述不實事項之行為,核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且國民黨為我國最大在野黨,其各項作為及發展與國家政治息息相關,牽動社會影響甚鉅,上開報導中所論及者係有關該黨之經營管理、領導統御等範疇,亦與公共事務及公眾利益甚為攸關,被告晏明強身為雜誌編輯,對於受國人關注之上開議題撰文分析評論,核屬新聞自由之範疇,為維護公共論壇之運作,促進民主機制之發展,自應受到較高之保障,而自訴人當時身為國民黨主席,掌握較多社會資源,當可透過該黨發言人或其他新聞媒體澄清說明黨工薪水現狀之緣由,參以國民黨內部管理是否公開透明、是否公平等節,亦核與公共利益關聯甚深,自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尚難逕認上開報導已達到毀損自訴人名譽之程度。再上開報導中固有「即使洪自己不領薪水,但不吝給自家人高薪,稱不上「無私奉獻」,至少她自比的孫運璿是絕不會做這樣的事」等言論,涉及意見表達之範疇,然上開報導內容既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縱非完全為客觀事實之描述,而摻有主觀價值之評論意見,其目的係為喚起一般民眾之注意,增加一般民眾對於此議題之瞭解,且上開言論之用字遣詞尚屬中肯持平,並無過份偏激之情形,仍屬合理適當之範圍,尚難認以損害自訴人名譽為目的,自應認其評論係出於善意,以維護新聞自由於市場之運作,發揮監督公眾人物及公共團體之效果。
六、綜上所述,上開報導中有關國民黨幹部及員工之薪資數額,核與事實相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並在合理適當之評論範疇,自不能對被告3人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是本件自訴人所舉之事證,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無從形成被告3人有罪之確信心證,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3人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3人確有自訴人所指之誹謗犯行,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被告3人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文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