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廷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 字第1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福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福廷可預見提供自己之身分證資料擔任他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收受或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竟因缺錢花用,為賺取每個月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人頭費用,而與自稱「林洋源」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6樓「新大地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新大地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等明知新大地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並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銷項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之營業事實,仍先從不知情之張金龍(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處取得新大地公司所領用統一發票,而負責保管新大地公司所領用104年1月份起至104年8月份止之統一發票,再以新大地公司名義,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內,接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虛偽不實之發票,如附表一所示之銷售額,交付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作其等向新大地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附表一所示公司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陳福廷並因此先後取得共9萬元之 報酬。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經查,檢察官及被告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調查採用之下列供述證據,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下列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均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俱未爭執其等之證據能力,經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福廷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105年度偵緝字第1595號卷第14至15頁, 本院卷第20至22頁、第24至26頁、第38至39頁),核與證人張金龍、陳秀慈、賴威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5年度偵字 第1595號第14至15頁、第20頁、第18至19頁、第19至20頁)、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承辦人雲素梅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卷第84背面至86頁)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新大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書面及變更登記資料、調查函、103 年度綜合所得BAN給付清單、負責人設立其他營業人查詢、 同址營業人查詢、領用統一發票紀錄查詢、營業稅申報資料、進口報單查詢資料、營所稅申報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進項來源各1份在卷可查(見105年度偵字第7943號卷第2至207頁),足認被告陳福廷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福廷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 1.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2.查被告陳福廷係新大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新大地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期間內,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售之事實,竟仍由「林洋源」以新大地公司名義,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被告與「林洋源」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且被告具有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林洋源」雖不具有此等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 其2人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3.接續犯: 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4.想像競合犯: 而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間 ,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二)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藉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造成國家財政損失,更危害經濟秩序,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自陳因彼時沒有工作之犯罪動機、目的、、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幫助逃漏營業稅額之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及 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而修正後刑法增訂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項則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從而,倘被告犯罪所得業已滅失而不能沒收時,依法應追徵其價額。 (二)按被告犯罪所取得之物,乃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益,而犯罪利得,僅取決於事實上對財產標的之支配、處分權,無關民法合法有效之判斷。經查,被告配合自稱「林洋源」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擔任新大地公司登記為人頭負責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得之利益為90,000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8頁,依罪疑為輕原則被告自述1個月報酬為15,000元 ,領了6個月),乃屬被告犯罪所取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福廷(1)其明知新大地公司於103年11月間起至104年1月27日間止,並未與附表一之一所示公司有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分別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發票時間,虛偽開立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新大地公司統一發票,銷售金額合計83萬6,950元,並交付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公司充為該等 公司之進項憑證,以供扣抵銷項稅額。嗣經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幫助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就該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罪嫌。(2)被告陳福廷基於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明知新大地公司於103年11月間起 至104年8月間止,並未自附表二所示公司進貨或受有勞務,竟基於將不實會計憑證事項記入帳冊及逃漏稅捐之犯意,由被告陳福廷於不詳時間,透過不詳管道,向附表二所示公司,取得附表二所示記載不實進貨事項之統一發票41紙,銷售額合計1億9,054萬864元,充作進項憑證,將不實會計憑證 記入帳冊,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共計952萬7,045元。因認被告就該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之法逃 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 (二)經查,被告陳福廷於104年1月27日始登記為新大地公司負責人乙節,有新大地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為憑(見偵卷第107 至109頁)。是被告就附表一之一所示發票期間,並非為新 大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不構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節,自不因而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犯罪,被告被訴此部分應屬犯罪不能證明,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又按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須納稅義務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為其前提,始能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7條第1款之罪名。又虛設行 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換言之,行為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該虛設公司所領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正當方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判 決、99年台非字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新大地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後,判定為虛進虛銷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有前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文及其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該局106年3月3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1309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是新大地公司於附表二所示期間是否確有真實之營業行為,而需繳納營業稅,已有可疑。是被告此部分自難遽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之法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相繩,故被告被訴此部分 應屬犯罪不能證明,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4 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余欣璇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 1. │臺科資通工程│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88萬9,300元│ 4萬4,965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87萬4,650元│ 4萬3,733元│ │ │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37萬3,150元│ 1萬8,658元│ │ │ ├──────┼─────┼──────┼──────┤ │ │ │104年2月間 │NN00000000│100萬9,200元│ 5萬460元│ │ │ ├──────┼─────┼──────┼──────┤ │ │ │104年2月間 │NN00000000│101萬4,000元│ 5萬700元│ │ │ ├──────┼─────┼──────┼──────┤ │ │ │104年2月間 │NN00000000│ 88萬9,000元│ 4萬4,450元│ │ │ ├──────┼─────┼──────┼──────┤ │ │ │104年3月間 │PG00000000│130萬9,950元│ 6萬5,498元│ │ │ ├──────┼─────┼──────┼──────┤ │ │ │104年3月間 │PG00000000│109萬4,362元│ 5萬4,718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 69萬8,600元│ 3萬4,930元│ ├──┼──────┼──────┼─────┼──────┼──────┤ │ 2. │奇燿昇鋁業工│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5萬8,995元│ 2,950元│ │ │程行 │ │ │ │ │ ├──┼──────┼──────┼─────┼──────┼──────┤ │ 3. │全功土壤技術│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2萬3,100元│ 1,155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4. │萬來欣工程有│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10萬8,000元│ 5萬5,400元│ │ │限公司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 89萬2,770元│ 4萬4,639元│ ├──┼──────┼──────┼─────┼──────┼──────┤ │ 5. │義正興工程有│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38萬5,000元│ 6萬9,250元│ │ │限公司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38萬5,000元│ 6萬9,25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51萬1,600元│ 7萬5,58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 71萬8,800元│ 3萬5,940元│ ├──┼──────┼──────┼─────┼──────┼──────┤ │ 6. │文慶實業有限│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51萬2,400元│ 7萬5,620元│ │ │公司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148萬7,392元│ 7萬4,392元│ ├──┼──────┼──────┼─────┼──────┼──────┤ │ 7. │名震大地有限│104年3月間 │PG00000000│164萬7,400元│ 8萬2,370元│ │ │公司 ├──────┼─────┼──────┼──────┤ │ │ │104年3月間 │PG00000000│ 32萬2,800元│ 1萬6,14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122萬2,400元│ 6萬1,120元│ ├──┼──────┼──────┼─────┼──────┼──────┤ │ 8. │思虎工程有限│104年3月間 │PG00000000│ 221萬元│ 11萬500元│ │ │公司 ├──────┼─────┼──────┼──────┤ │ │ │104年3月間 │PG00000000│ 225萬元│ 11萬2,500元│ │ │ ├──────┼─────┼──────┼──────┤ │ │ │104年3月間 │PG00000000│ 248萬元│ 12萬4,000元│ │ │ ├──────┼─────┼──────┼──────┤ │ │ │104年3月間 │PG00000000│281萬3,906元│ 14萬695元│ │ │ ├──────┼─────┼──────┼──────┤ │ │ │104年3月間 │PG00000000│254萬3,000元│ 12萬7,15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 250萬元│ 12萬5,00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 244萬元│ 12萬2,00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 211萬元│ 10萬5,50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276萬1,000元│ 13萬8,05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227萬7,878元│ 11萬3,894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247萬8,900元│ 12萬3,945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276萬1,000元│ 13萬8,05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209萬8,888元│ 10萬4,944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247萬6,223元│ 12萬3,811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 81萬8,341元│ 4萬917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72萬3,134元│ 8萬6,157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238萬5,000元│ 11萬9,25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54萬8,550元│ 7萬7428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210萬8,000元│ 10萬5,40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 173萬元│ 8萬6,50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 250萬元│ 12萬5,000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281萬6,357元│ 4萬818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 264萬954元│ 13萬2,048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259萬4,180元│ 12萬9,709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61萬8,473元│ 8萬924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253萬5000元 │ 12萬6,75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268萬元 │ 13萬4,00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96萬4,189元│ 9萬8,209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54萬1,956元│ 7萬7,098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292萬元│ 14萬6,00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290萬元│ 14萬5,00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276萬元│ 13萬8,00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211萬8,997元│ 10萬5,95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242萬7,600元│ 12萬1,38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 107萬347元│ 5萬3,517元│ ├──┼──────┼──────┼─────┼──────┼──────┤ │ 9. │天方實業有限│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49萬7,600元│ 7萬4,880元│ │ │公司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54萬7,520元│ 7萬7,376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19萬7,840元│ 5萬9,892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22萬3,600元│ 6萬1,180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32萬3,000元│ 6萬6,150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30萬7,250元│ 6萬5,363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31萬8,905元│ 6萬5,945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44萬9,000元│ 7萬2,450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34萬5,500元│ 6萬7,275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43萬2,000元│ 7萬1,600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25萬3,000元│ 6萬2,650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07萬4,000元│ 5萬3,700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11萬1,950元│ 5萬5,598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09萬4,300元│ 5萬4,715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54萬3,500元│ 7萬7,175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54萬2,471元│ 7萬7,124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33萬3,500元│ 6萬6,675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124萬9,500元│ 6萬2,475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154萬元│ 7萬7,00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69萬4,000元│ 8萬4,70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43萬5,500元│ 7萬1,775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41萬2,200元│ 7萬61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29萬5,540元│ 6萬4,777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49萬5,000元│ 7萬4,75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46萬5,100元│ 7萬3,255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45萬5,000元│ 7萬2,75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39萬6,800元│ 6萬9,84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33萬8,600元│ 6萬6,93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43萬6,400元│ 7萬1,82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36萬8,000元│ 6萬8,40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38萬1,680元│ 6萬9,084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60萬6,000元│ 8萬300元│ ├──┼──────┼──────┼─────┼──────┼──────┤ │10. │邦碩企業有限│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18萬5,250元│ 9,263元│ │ │公司 │ │ │ │ │ ├──┼──────┼──────┼─────┼──────┼──────┤ │11. │凱欣室內裝潢│104年3月間 │PG00000000│ 9萬7,860元│ 4,893元│ │ │工程有限公司├──────┼─────┼──────┼──────┤ │ │ │104年3月間 │PG00000000│ 9萬3,400元│ 4,67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 12萬1,890元│ 6,095元│ ├──┼──────┼──────┼─────┼──────┼──────┤ │12. │豐泉發實業有│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46萬7,000元│ 7萬3,350元│ │ │限公司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35萬6,160元│ 6萬7,808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46萬4,000元│ 7萬3,20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51萬2,800元│ 7萬5,64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37萬1,524元│ 6萬8,576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31萬4,000元│ 6萬5,70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14萬6,600元│ 5萬7,33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14萬3,660元│ 5萬7,183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29萬3,600元│ 6萬4,68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20萬1,200元│ 6萬6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107萬9,000元│ 5萬3,95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32萬4,000元│ 6萬6,20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125萬7,800元│ 6萬2,89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142萬3,960元│ 7萬1,198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150萬3,000元│ 7萬5,15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154萬5,500元│ 7萬7,275元│ ├──┼──────┼──────┼─────┼──────┼──────┤ │13. │海旭開發實業│104年5月間 │QA00000000│ 43萬元│ 2萬1,500元│ │ │有限公司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27萬7,000元│ 1萬3,85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20萬元│ 1萬元│ ├──┼──────┼──────┼─────┼──────┼──────┤ │14. │新仁科技有限│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87萬2,355元│ 4萬3,618元│ │ │公司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84萬8,411元│ 4萬2,421元│ │ │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80萬5,205元│ 4萬260元│ │ │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28萬9,564元│ 1萬4,478元│ │ │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92萬6,544元│ 4萬6,327元│ │ │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90萬680元│ 4萬5,034元│ │ │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107萬9,271元│ 5萬3,964元│ │ │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60萬5,532元│ 3萬277元│ │ │ ├──────┼─────┼──────┼──────┤ │ │ │104年2月間 │NN00000000│ 79萬7,556元│ 3萬9,877元│ │ │ ├──────┼─────┼──────┼──────┤ │ │ │104年2月間 │NN00000000│ 82萬80元│ 4萬1,004元│ │ │ ├──────┼─────┼──────┼──────┤ │ │ │104年2月間 │NN00000000│ 34萬255元│ 1萬7,012元│ │ │ ├──────┼─────┼──────┼──────┤ │ │ │104年2月間 │NN00000000│ 9萬7,000元│ 8,450元│ ├──┼──────┼──────┼─────┼──────┼──────┤ │15. │艾優數位科技│104年3月間 │PG00000000│ 10萬800元│ 5,04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6. │永久開發有限│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9萬5,400元│ 4,770元│ │ │公司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18萬8,400元│ 9,42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7萬3,800元│ 3,69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6萬3,000元│ 3,15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 9萬1,000元│ 4,55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 9萬1,000元│ 4,550元│ ├──┼──────┼──────┼─────┼──────┼──────┤ │合計│ │ │ │1億8,663萬8,│935萬0,822元│ │ │ │ │ │443元 │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 1. │核心廣告股份│103年12月間 │CZ00000000│ 30萬元│ 1萬5,000元│ │ │有限公司 ├──────┼─────┼──────┼──────┤ │ │ │103年12月間 │CZ00000000│ 30萬元│ 1萬5,000元│ │ │ ├──────┼─────┼──────┼──────┤ │ │ │103年12月間 │CZ00000000│ 20萬元│ 1萬元│ ├──┼──────┼──────┼─────┼──────┼──────┤ │ 2. │英任工程技術│103年12月間 │CZ00000000│ 8,700元│ 435元│ │ │顧問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3. │中毅土壤技術│103年12月間 │CZ00000000│ 2萬8,250元│ 1,413元│ │ │顧問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 │ │ 83萬6,950元│ 4萬1,848元│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進貨額 │稅額 │ ├──┼──────┼──────┼─────┼──────┼──────┤ │ 1. │芯美國際有限│104年1月間 │NN00000000│254萬2,435元│ 2萬7,122元│ │ │公司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238萬9,907元│ 1萬9,495元│ │ │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250萬7,892元│ 2萬5,395元│ │ │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107萬3,050元│ 5萬3,653元│ ├──┼──────┼──────┼─────┼──────┼──────┤ │ 2. │上平華企業有│104年3月間 │PG00000000│ 350萬元│ 17萬5,000元│ │ │限公司 ├──────┼─────┼──────┼──────┤ │ │ │104年3月間 │PG00000000│ 320萬元│ 16萬元│ │ │ ├──────┼─────┼──────┼──────┤ │ │ │104年3月間 │PG00000000│206萬2,000元│ 10萬3,10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 304萬元│ 15萬7,10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 338萬元│ 16萬9,00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 306萬元│ 15萬3,00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324萬6,250元│ 16萬2,313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 321萬元│ 16萬500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407萬4,500元│ 20萬3,725元│ │ │ ├──────┼─────┼──────┼──────┤ │ │ │104年4月間 │PG00000000│407萬4,000元│ 20萬3,70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420萬5,705元│ 21萬285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 293萬元│ 14萬6,50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 632萬元│ 31萬6,00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 530萬元│ 26萬5,00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849萬8,560元│ 42萬4,928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892萬4,600元│ 44萬6,230元│ │ │ ├──────┼─────┼──────┼──────┤ │ │ │104年5月間 │QA00000000│935萬5,450元│ 46萬7,773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 390萬元│ 19萬5,000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596萬8,000元│ 29萬8,400元│ │ │ ├──────┼─────┼──────┼──────┤ │ │ │104年6月間 │QA00000000│569萬3,400元│ 28萬4,67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800萬元│ 40萬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730萬元│ 36萬5,00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710萬元│ 35萬5,00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783萬5,000元│ 39萬1,75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790萬元│ 39萬5,000元│ │ │ ├──────┼─────┼──────┼──────┤ │ │ │104年7月間 │QU00000000│ 560萬元│ 28萬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 783萬元│ 39萬1,50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 831萬元│ 41萬5,50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 554萬元│ 27萬7,000元│ │ │ ├──────┼─────┼──────┼──────┤ │ │ │104年8月間 │QU00000000│ 580萬元│ 29萬元│ ├──┼──────┼──────┼─────┼──────┼──────┤ │ 3. │財智有限公司│103年11月間 │CZ00000000│ 99萬9,600元│ 4萬9,980元│ ├──┼──────┼──────┼─────┼──────┼──────┤ │ 4. │久暘實業股份│104年3月間 │PG00000000│988萬2,000元│ 49萬4,1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5. │金雅實業有限│104年1月間 │NN00000000│208萬2,670元│ 10萬4,134元│ │ │公司 ├──────┼─────┼──────┼──────┤ │ │ │104年1月間 │NN00000000│ 78萬1,065元│ 3萬9,053元│ │ │ ├──────┼─────┼──────┼──────┤ │ │ │104年2月間 │NN00000000│ 97萬8,960元│ 4萬8,948元│ │ │ ├──────┼─────┼──────┼──────┤ │ │ │104年2月間 │NN00000000│ 98萬3,520元│ 4萬9,176元│ │ │ ├──────┼─────┼──────┼──────┤ │ │ │104年2月間 │NN00000000│ 86萬2,300元│ 4萬3,115元│ ├──┼──────┼──────┼─────┼──────┼──────┤ │合計│ │ │ │1億9,054萬86│952萬7,045元│ │ │ │ │ │4元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