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江俊彥紀凱峰李鴻維

  • 當事人
    邱士華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何益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邱士華 附民被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附民被告 何益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