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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蔡羽玄翁毓潔解怡蕙

原告
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為廣曉雄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正航律師
被告
唐國森
被告
蕭裕蓁
被告
旭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裕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唐國森、蕭裕蓁背信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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