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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5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廖建傑謝欣宓賴鵬年

原告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被告
張朝棟
被告
長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8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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