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蔡侑伶
- 訴訟代理人
- 姜俐玲律師
- 被告
- 賈復華
- 被告
- 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復華
- 被告
- 福展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復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5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賈復華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賈復華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以被告賈復華於行為時係被告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福展號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民法第23條第2項對被告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福展號有限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賈復華既經本院諭知無罪,自亦無從再對被告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福展號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應一併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