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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冠霆郭嘉林怡伸

原告
郭政賢
原告
李佳穎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承翰律師
被告
朱家龍
被告
洪聖晏
被告
蔡逸學
被告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鄭高輝
相對人
翁如瑩

      郭建業

      余國豪

      蔡健和

      林育民

      邱春晞

      林金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上列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怡伸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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