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吳冠霆郭嘉林怡伸
  • 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 原告
    郭政賢
  • 被告
    朱家龍翁如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郭政賢 李佳穎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被   告 朱家龍 洪聖晏 蔡逸學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高輝 相 對 人 翁如瑩 郭建業 余國豪 蔡健和 林育民 邱春晞 林金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上列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