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郭政賢
- 原告
- 李佳穎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承翰律師
- 被告
- 朱家龍
- 被告
- 洪聖晏
- 被告
- 蔡逸學
- 被告
-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鄭高輝
- 相對人
- 翁如瑩
郭建業
余國豪
蔡健和
林育民
邱春晞
林金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上列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