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郭政賢 李佳穎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被 告 朱家龍 洪聖晏 蔡逸學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高輝 相 對 人 翁如瑩 郭建業 余國豪 蔡健和 林育民 邱春晞 林金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上列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