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江俊彥、紀凱峰、李鴻維
- 當事人李金富、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何益國、何燿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附民原告 李金富 附民被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附民被告 何益國 附民被告 何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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