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濮○○
- 兼法定代理人
- 濮樂偉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懿心
- 兼法定代理人
- 上三人共同 黃心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君倚律師
- 被告
-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員工幼
- 被告
- 兒園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萬吉
- 被告
- 徐雅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萬吉、徐雅婷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案號: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五七○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被告周啟知、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另裁定移送民事庭)。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李萬吉、徐雅婷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等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