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附民原告 藍國巍 陳美芹 井友佾 李佳玲 林文斌 劉伊容 耿慶瑞 柯震宇 富允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兼附民原告 李錦佩 附民原告 鍾曜聲 徐瑞蘭 夏月霞 林左勛 陳守慧 林珮嵐 陳奉珠 賴怡臻 賴柏儒 賴昱儒 雷小瑛 陳嘉瑩 安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表人兼 附民原告 陳建安 附民原告 裕暉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建得 附民原告 劉益源 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立皋 附民原告 王美然 邱鴻源 李春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鄭雅芳律師 附民被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附民被告 何益國 附民被告 袁國章 宬實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附民被告 袁凡瓔 附民被告 宸博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附民被告 周建龍 附民被告 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附民被告 張峻銘 附民被告 吳敏綸 蕭志永 束蓮芳 何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