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耀卿、何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卿 送達代收人 莊尚軒 被 告 何宗英 江美玉 張譽瀚 廖立群 何淑麗 黃瑞蓮 王吉清即吉欣牙醫診所 王誠良即誠良牙醫診所 謝維毓即百傑牙醫診所 鄭俊國即幸福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 許英傑律師 被 告 廖克文即板橋誠品牙醫診所 阮議賢 王宏仁 吳勁翼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周信亨律師 郭明忠 賴勝治 張國俊 曹玉慧 鼎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英 被 告 鼎興牙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黃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第14號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