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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葉力旗陳思帆吳承學

原告
陳三泰
原告
吳宗樺
原告
陳學文
原告
程建華
原告
陳翊芳
原告
李沛緹
原告
鄧筱涵
原告
吳馨齡
原告
楊宗諭
原告
蕭宏原
原告
吳鎮宇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黎亞倫
被告
耘昇平有限公司 1
兼法定代理人
羅敬平
被告
許博欽

      呂理聖

      黃莉筑

      費霞

      朱少敏

      張俊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耘昇平有限公司、羅敬平、許博欽、呂理聖、黃莉筑、費霞、朱少敏、張俊輝因刑事被告羅敬平、許博欽、呂理聖、黃莉筑、費霞、朱少敏、張俊輝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陳三泰、吳宗樺、陳學文、程建華、陳翊芳、李沛緹、鄧筱涵、吳馨齡、楊宗諭、蕭宏原、吳鎮宇、黎亞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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