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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葉力旗陳思帆吳承學

  • 當事人
    陳三泰耘昇平有限公司許博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陳三泰 吳宗樺 陳學文 程建華 陳翊芳 李沛緹 鄧筱涵 吳馨齡 楊宗諭 蕭宏原 吳鎮宇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黎亞倫 被   告 耘昇平有限公司          1 兼 法定代理人 羅敬平 被   告 許博欽 呂理聖 黃莉筑 費霞 朱少敏 張俊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耘昇平有限公司、羅敬平、許博欽、呂理聖、黃莉筑、費霞、朱少敏、張俊輝因刑事被告羅敬平、許博欽、呂理聖、黃莉筑、費霞、朱少敏、張俊輝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陳三泰、吳宗樺、陳學文、程建華、陳翊芳、李沛緹、鄧筱涵、吳馨齡、楊宗諭、蕭宏原、吳鎮宇、黎亞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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