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 原告
- 徐億瑩
- 被告
- 新北地方法院
徐子涵法官
白光華法官
黃湘瑩法官
林米慧法官
陳宥伶檢察官
陳芳瑤檢察官
張啟聰檢察官
全家便利商店
陳科佑店長
郭思涵店員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闡釋甚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為給付所據之犯罪事實,乃原告於105年2月10日13時至14時許至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 206巷之全家便利商店華夏店選購綠茶飲料1瓶而兌換得苦瓜去油光消痘水1瓶之贈品,嗣竟經被告郭思涵誣指係竊盜,並經被告新北地方法院犯刑法第168、213條之罪而以105年度簡字4783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017號判決處拘役40日,有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稽。惟查,原告狀上所列之被告等人,迄今未因前揭事實有刑事訴訟之繫屬,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案件查詢清單、索引卡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