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郭曼菊 被 告 耘昇平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敬平 被 告 沈妙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耘昇平有限公司、羅敬平、沈妙香因刑事被告羅敬平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郭曼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