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61號附民原告 宸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駒 被 告 呂學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06年訴字第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