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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程克琳蘇珍芬王秀慧

  • 當事人
    宸創有限公司呂學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61號附民原告  宸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駒 被   告 呂學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06年訴字第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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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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