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泓科科技有限公司、劉德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正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陳俐婷律師 被 告 黃睿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