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39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 告 林鄭珊珊 劉信平 柯錦瑢 被 告 易飛網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育蔚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1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