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吳峻宇 詳卷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青容 詳卷
- 被告
- 李榮勝
- 被告
-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健誠
- 被告
- 蘋園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宏仁
- 被告
- 豐盛商社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秀芬
- 被告
- 港口商行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秋梅
- 被告
- 本盛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維仁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原交簡字第13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吳峻宇、吳青容於本院107 年度原交簡字第130 號被告李榮勝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