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歐陽薇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欣
- 被告
-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尉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怡君律師
- 被告
- 韓西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