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163號
第164號
第1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所為107年度審簡字第163號、第164號、第165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判決附表二、所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鑑驗總餘重捌點伍柒公克)」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鑑驗總餘重玖點參柒肆柒公克)」。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李俊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附表二、所沒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顯係誤算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之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刑事簡易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