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怡鈞
- 被告
- 寧家芷
- 被告
- 游智賢
- 被告
- 陳文德
- 被告
- 賴敬明
- 被告
- 羅元隆
- 被告
- 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黃金柱
- 被告
-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馮曉華
- 被告
- 劉嘉衡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貫邦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