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8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嘉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24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嘉生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0號經營「派克脆皮雞排店」,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下午4時30分許,因細故不滿告訴人即少年馬○○(民國94年6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點餐之態度,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之腹部,致告訴人受有腹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惟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與被告既於本院審理期間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