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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彭康凡莊書雯羅郁婷

  • 當事人
    陳科辰泰昌旅行社有限公司呂家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0號原   告 陳科辰 被   告 泰昌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秋芊羽 被   告 呂家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758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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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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