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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5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陸佩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5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陸佩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貳佰零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陸佩啟明知本身已婚、無經濟能力、無還款意願,且經內政部移民署列管為禁止出國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MATCH 」、「SKOUT 」、「WECHAT」等網路交友網站,自稱「陸曉沛」,假扮為失婚且經濟條件不錯之上海台商幹部,藉以引誘、挑選不特定具有一定經濟基礎的中年熟女,再使用手機通訊軟體WECHAT、LINE等加入好友,復以早晚噓寒問暖之溫情攻勢取得不特定女性信任後,各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所示之人等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等均陷於錯誤,各依其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款項,以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方式交付與陸佩啟,陸佩啟即藉此依靠取得不法所得維生。嗣經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人等向陸佩啟追討借款,陸佩啟均一再拖延,並以封鎖通話、簡訊聯絡等方式逃避追討債務,如附表所示之人等始悉受騙。嗣陸佩啟於106 年3 月23日因通緝為警逮捕,並扣得鄭企惠所申辦花旗銀行卡號4563○○○○○○○○0577號(詳卷)信用卡(已發還鄭企惠)及鄭企惠所購買與被告使用之IPHONE手機1 支(下稱IPHONE手機)。

二、案經鄭企惠、潘心芝、李雪禎、楊荌絜、羅鳳嬌、田美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陸佩啟於本院審理時就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大致相符,復有告訴人鄭企惠所提出被告在「match 」上所寄發信件擷圖照片、被告所簽立借據、本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單、告訴人鄭企惠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信用卡刷卡帳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IPHONE手機內所採證被告與告訴人鄭企惠間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被告與被害人徐瑞娟、陳心怡、郭偉芬、葉詩佩、告訴人潘心芝、李雪禎、楊荌絜間對話紀錄,被害人徐瑞娟、蕭淑勳匯款紀錄、被害人蕭淑勳、告訴人楊荌絜、羅鳳嬌所提供被告還款帳戶資料之擷圖及翻拍照片、告訴人潘心芝所提供郵政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國分行106 年11月8 日合金建國字第1060004366號函暨所附告訴人揚荽絜帳戶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22曰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6840 號函暨所附告訴人李雪禎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告訴人田美南所提出被告於「match 」上之個人資料頁面、與被告間LINE、WECHAT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文字檔、告訴人田美南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富邦人壽生存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及被告、被告之子陸○宇、邱玉屏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等等在卷可稽,並有告訴人鄭企惠所申辦花旗銀行卡號4563○○○○○○○○0577號(詳卷)信用卡(已發還鄭企惠)及前開IPHONE手機1 支扣案可證,已足資擔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10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 、編號4 、編號5 、編號6 、編號10內各次犯行,係接續實行同一詐欺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屬接續犯,僅分別論以1 次詐欺取財之行為。又被告前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士交簡字第16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7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行,係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科刑:爰審酌被告陸佩啟除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另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公共危險、竊盜、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難認良好,尚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手段營生獲利,竟向告訴人、被害人謊稱其身分、職業及背景,而與其來往後產生之信賴,進而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從中獲得高達120 萬4,208 元之利益,犯罪之手段、情節及惡性實屬非輕;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稱願賠償被害人,然迄今未賠償分毫,難認被告因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已經填補;又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和太太分居,育有一未成年子女現就讀國小3 年級,並由太太扶養中等家庭生活狀況,係因從事洋酒代理商工作被倒帳方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併參酌檢察官及告訴人、被害人之意見,暨渠等犯罪之手段、目的及犯罪所生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因本案詐得之金額合計為120 萬4,208 元(其中含告訴人鄭企惠於105 年9 月21日刷卡2 萬4,500 元購買之扣案之IPHONE手機1 支,餘均未扣案),自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鄭雅方起訴後,由檢察官盧姿如到庭執行公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佳蓉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手法                  │告訴人、被害│告訴人、被害│告訴人、│告訴人、被害│主文欄      │
│    │、被害│                          │人匯(付)款│人匯(付)款│被害人匯│人匯(付)款│            │
│    │人    │                          │項或交付信用│項或交付信用│(付)款│項或被告刷卡│            │
│    │      │                          │卡時間      │卡地點      │項或被告│方式        │            │
│    │      │                          │            │            │刷卡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1   │鄭企惠│陸佩啟於105 年7 月5 日13時│105年7月5日 │臺北市中山區│3萬元   │臨櫃匯款至陸│陸佩啟犯詐欺│
│    │      │23分許,在不詳地點,以WECH│13時39分許  │南京東路3 段│        │佩啟未成年之│取財罪,累犯│
│    │      │AT撥打電話與鄭企惠,向鄭企├──────┤221 號(元大├────┤子陸○宇(真│,處有期徒刑│
│    │      │惠佯稱:急需繳付小孩保險費│105年7月5日 │商業銀行南京│3萬元   │實姓名年籍均│壹年。      │
│    │      │,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鄭企惠│13時42分許  │東路分行)  │        │詳卷)所申設│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款├──────┤            ├────┤中華郵政股份│            │
│    │      │項與陸佩啟。              │105年7月5日 │            │3,000元 │有限公司淡水│            │
│    │      │                          │13時44分許  │            │        │竹圍郵局帳號│            │
│    │      │                          │            │            │        │244129903059│            │
│    │      │                          │            │            │        │80號帳戶(下│            │
│    │      │                          │            │            │        │稱陸○宇郵局│            │
│    │      │                          │            │            │        │帳戶)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7 月6 日12時│105年7月6日 │同上        │5,000元 │同上        │            │
│    │      │4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WECH│16時59分許  │            │        │            │            │
│    │      │AT撥打電話與鄭企惠,向鄭企│            │            │        │            │            │
│    │      │惠佯稱:急需繳付小孩褓姆費│            │            │        │            │            │
│    │      │,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鄭企惠│            │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款│            │            │        │            │            │
│    │      │項與陸佩啟。              │            │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7 月11日10時│105年7月11日│同上        │2萬2,000│同上        │            │
│    │      │1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WECH│12時37分許  │            │元      │            │            │
│    │      │AT撥打電話與鄭企惠,向鄭企│            │            │        │            │            │
│    │      │惠佯稱:急需繳付信用卡卡費│            │            │        │            │            │
│    │      │,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鄭企惠│            │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款│            │            │        │            │            │
│    │      │項與陸佩啟。              │            │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7 月15日7 時│105年7月15日│臺北市中山區│1萬元   │同上        │            │
│    │      │許,在不詳地點,以LINE撥打│8時46分許   │南京東路2 段│        │            │            │
│    │      │電話與鄭企惠,向鄭企惠佯稱│            │53號(兆豐商│        │            │            │
│    │      │:急需繳付小孩安親班暑期校│            │業銀行南京東│        │            │            │
│    │      │外教學費用,欲向其借款云云│            │路分行)    │        │            │            │
│    │      │,致鄭企惠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      │交付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            │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7 月18日20時│105年7月18日│鄭企惠左列住│9萬713元│陸佩啟刷取上│            │
│    │      │許,在鄭企惠位於臺北市中山│20時許      │處          │        │開鄭企惠渣打│            │
│    │      │區住處(地址詳卷),向鄭企│            │            │        │銀行信用卡  │            │
│    │      │惠佯稱:因遭大陸臺幹同事向│            │            │        │            │            │
│    │      │臺灣國稅局密告在大陸有高收│            │            │        │            │            │
│    │      │入,故在國稅局有不良紀錄,│            │            │        │            │            │
│    │      │無法申請信用卡,欲向其借用│            │            │        │            │            │
│    │      │信用卡,且大陸公司老闆同意│            │            │        │            │            │
│    │      │在臺灣之交際費均可報公司銷│            │            │        │            │            │
│    │      │帳,故所刷卡之費用向公司請│            │            │        │            │            │
│    │      │款核銷後,即得返還云云,致│            │            │        │            │            │
│    │      │B 女陷於錯誤,交付其所申辦│            │            │        │            │            │
│    │      │渣打銀行卡號4377○○○○○│            │            │        │            │            │
│    │      │○○○7640號(詳卷)信用卡│            │            │        │            │            │
│    │      │(下稱上開鄭企惠渣打銀行信│            │            │        │            │            │
│    │      │用卡)1 張與陸佩啟,陸佩啟│            │            │        │            │            │
│    │      │則刷取右列款項。          │            │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7 月19日17時│105年7月20日│臺北市中山區│12萬元  │交付現金    │            │
│    │      │許,在不詳地點,向鄭企惠佯│10時44分許  │南京東路3 段│        │            │            │
│    │      │稱:三姨去世,急需喪葬費用│            │221 號(元大│        │            │            │
│    │      │,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鄭企惠│            │商業銀行南京│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款│            │東路分行)  │        │            │            │
│    │      │項與陸佩啟。              │            │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7 月23日10時│105年7月23日│臺北市中山區│5,000元 │以ATM 轉帳匯│            │
│    │      │許,在不詳地點,向鄭企惠佯│11時14分許  │南京東路1 段│        │款至陸○宇郵│            │
│    │      │稱:缺錢花用,欲向其借款云│            │132 巷8 號(│        │局帳戶      │            │
│    │      │云,致鄭企惠陷於錯誤,依指│            │統一便利商店│        │            │            │
│    │      │示交付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            │國旺門市)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8 月2 日17時│105年8月2日 │鄭企惠上址住│3萬元   │以網路轉帳匯│            │
│    │      │3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LINE│23時1分許   │處          │        │款至陸○宇郵│            │
│    │      │撥打電話與鄭企惠,向鄭企惠│            │            │        │局帳戶      │            │
│    │      │佯稱:缺錢花用,欲向其借款│            │            │        │            │            │
│    │      │云云,致鄭企惠陷於錯誤,依│            │            │        │            │            │
│    │      │指示交付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8 月6 日13時│105年8月6日 │左列義達餐廳│7萬6,088│陸佩啟刷取左│            │
│    │      │許,在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南京│13時許      │            │元      │列鄭企惠花旗│            │
│    │      │東路1 段19號義達餐廳,向鄭│            │            │        │銀行信用卡  │            │
│    │      │企惠佯稱:上開鄭企惠渣打銀│            │            │        │            │            │
│    │      │行信用卡不好用,欲向其借用│            │            │        │            │            │
│    │      │另一張信用卡,其後再返還刷│            │            │        │            │            │
│    │      │卡費用云云,致鄭企惠陷於錯│            │            │        │            │            │
│    │      │誤,交付其所申辦花旗銀行卡│            │            │        │            │            │
│    │      │號4563○○○○○○○○0577│            │            │        │            │            │
│    │      │號(詳卷)信用卡1 張與陸佩│            │            │        │            │            │
│    │      │啟,陸佩企則刷取右列款項。│            │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9 月4 日20時│105年9月4日 │臺北捷運車廂│3萬7,525│陸佩啟刷取左│            │
│    │      │30分許,在臺北捷運車廂內,│20時30分許  │內          │元      │列鄭企惠花旗│            │
│    │      │向鄭企惠佯稱:欲向其借用信│            │            │        │銀行信用卡  │            │
│    │      │用卡,其後再返還刷卡費用云│            │            │        │            │            │
│    │      │云,致鄭企惠陷於錯誤,交付│            │            │        │            │            │
│    │      │其所申辦花旗銀行卡號4311○│            │            │        │            │            │
│    │      │○○○○○○○7602號(詳卷│            │            │        │            │            │
│    │      │)信用卡1 張與陸佩啟,陸佩│            │            │        │            │            │
│    │      │啟則刷取右列款項。        │            │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9 月20日晚間│105年9月21日│臺北市中山區│2萬4,500│刷取上開鄭企│            │
│    │      │某時許,在位於臺北市中山區│13時許      │南京西路12號│元      │惠國泰銀行信│            │
│    │      │南京東路2 段3 號錢櫃KTV 內│            │(新光三越南│        │用卡購買IPHO│            │
│    │      │,向鄭企惠佯稱:近日公司老│            │西店)      │        │NE手機1支後 │            │
│    │      │闆因仲介並賣出2 塊土地而有│            │            │        │,交付與被告│            │
│    │      │賺錢,故有跟老闆要到5 萬元│            │            │        │            │            │
│    │      │作為買手機之費用,欲其先刷│            │            │        │            │            │
│    │      │卡購買手機後,會向老闆報帳│            │            │        │            │            │
│    │      │再還錢與其云云,致鄭企惠陷│            │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            │            │        │            │            │
│    │      │與陸佩啟。                │            │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9 月21日9 時│105年9月21日│臺北市中山區│1萬8,000│交付現金    │            │
│    │      │30分許,在不詳地點,向鄭企│11時54分許  │南京東路3 段│元      │            │            │
│    │      │惠佯稱:欲前往三亞參加婚禮│            │221 號(元大│        │            │            │
│    │      │,須購買飛機票,欲向其借款│            │商業銀行南京│        │            │            │
│    │      │云云,致鄭企惠陷於錯誤,依│            │東路分行)  │        │            │            │
│    │      │指示交付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            │        │            │            │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9 月22日14時│105年9月22日│左列「丹麥之│3,382元 │陸佩啟刷取左│            │
│    │      │許,在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龍江│14時許      │屋」        │        │列鄭企惠美國│            │
│    │      │路98號「丹麥之屋」內,向B │            │            │        │通運銀行信用│            │
│    │      │女佯稱:上開鄭企惠渣打銀行│            │            │        │卡          │            │
│    │      │信用卡無法使用,欲向其借用│            │            │        │            │            │
│    │      │另一張信用卡,其後再返還刷│            │            │        │            │            │
│    │      │卡費用云云,致鄭企惠陷於錯│            │            │        │            │            │
│    │      │誤,交付其所申辦美國通運銀│            │            │        │            │            │
│    │      │行卡號3763○○○○○○○○│            │            │        │            │            │
│    │      │1006號(詳卷)信用卡1 張與│            │            │        │            │            │
│    │      │陸佩啟,陸佩啟則刷取右列款│            │            │        │            │            │
│    │      │項。                      │            │            │        │            │            │
├──┼───┼─────────────┼──────┼──────┼────┼──────┼──────┤
│2   │陳心怡│陸佩啟於106 年1 月間某日時│106年1月間某│新北市板橋區│2萬元   │交付現金    │陸佩啟犯詐欺│
│    │      │許,在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日時許      │縣民大道2 段│        │            │取財罪,處有│
│    │      │2 段7 號(板橋火車站)B1摩│            │7 號(板橋火│        │            │期徒刑參月,│
│    │      │斯漢堡內,向陳心怡佯稱:急│            │車站)B1摩斯│        │            │如易科罰金,│
│    │      │需繳付小孩安親班費用,欲向│            │漢堡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其借款云云,致陳心怡陷於錯│            │            │        │            │元折算壹日。│
│    │      │誤,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與陸│            │            │        │            │            │
│    │      │佩啟。                    │            │            │        │            │            │
├──┼───┼─────────────┼──────┼──────┼────┼──────┼──────┤
│3   │蕭淑勳│陸佩啟於105 年12月19日11時│105年12月19 │臺北市中山區│10萬元  │匯款至邱玉屏│陸佩啟犯詐欺│
│    │      │54分許前某日時許,在不詳地│日11時54分許│中山北路1段 │        │所申設中華郵│取財罪,處有│
│    │      │點,向蕭淑勳佯稱:小孩急需│            │142 號(臺北│        │政股份有限公│期徒刑伍月,│
│    │      │用錢,因人在上海,欲向其借│            │中山郵局)  │        │司淡水竹圍郵│如易科罰金,│
│    │      │款云云,致蕭淑勳陷於錯誤,│            │            │        │局帳號244129│以新臺幣壹仟│
│    │      │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            │        │90304481號帳│元折算壹日。│
│    │      │。                        │            │            │        │戶(下稱邱玉│            │
│    │      │                          │            │            │        │屏郵局帳戶)│            │
├──┼───┼─────────────┼──────┼──────┼────┼──────┼──────┤
│4   │潘心芝│陸佩啟於106 年2 月、3 月間│106年2月13日│桃園市楊梅區│4萬元   │同上        │陸佩啟犯詐欺│
│    │      │,在不詳地點,以LINE撥打電│10時37分許  │萬大路116 巷│        │            │取財罪,處有│
│    │      │話予潘心芝,向潘心芝佯稱:│            │46、48、50號│        │            │期徒刑陸月,│
│    │      │母親教會捐錢金額不足、母親│            │1 樓(楊梅瑞│        │            │如易科罰金,│
│    │      │腳受傷急需款項開刀、急需繳│            │塘郵局)    │        │            │以新臺幣壹仟│
│    │      │費小孩褓姆及安親班費用云云├──────┼──────┼────┼──────┤元折算壹日。│
│    │      │,致潘心芝陷於錯誤,依指示│106年2月18日│不詳        │4萬元   │交付現金    │            │
│    │      │交付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某時許      │            │        │            │            │
│    │      │                          ├──────┼──────┼────┼──────┤            │
│    │      │                          │106年2月21日│上址楊梅瑞塘│2萬元   │匯款至邱玉屏│            │
│    │      │                          │8時34分許   │郵局        │        │郵局帳戶    │            │
│    │      │                          ├──────┼──────┼────┼──────┤            │
│    │      │                          │106年2月22日│不詳        │2萬元   │匯款至陸佩啟│            │
│    │      │                          │6時23分許   │            │        │所申設中華郵│            │
│    │      │                          │            │            │        │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南港郵局帳│            │
│    │      │                          │            │            │        │號0002674023│            │
│    │      │                          │            │            │        │0831號帳戶(│            │
│    │      │                          │            │            │        │下稱陸佩啟郵│            │
│    │      │                          │            │            │        │局帳戶)    │            │
│    │      │                          ├──────┼──────┼────┼──────┤            │
│    │      │                          │106年3月1日 │不詳        │1萬元   │同上        │            │
│    │      │                          │19時28分許  │            │        │            │            │
│    │      │                          ├──────┼──────┼────┼──────┤            │
│    │      │                          │106年3月6日 │不詳        │3萬元   │同上        │            │
│    │      │                          │14時14分許  │            │        │            │            │
│    │      │                          ├──────┼──────┼────┼──────┤            │
│    │      │                          │106年3月13日│不詳        │2萬元   │同上        │            │
│    │      │                          │13時18分許  │            │        │            │            │
│    │      │                          ├──────┼──────┼────┼──────┤            │
│    │      │                          │106年3月21日│上址楊梅瑞塘│4萬元   │匯款至邱玉屏│            │
│    │      │                          │12時52分許  │郵局        │        │郵局帳戶    │            │
├──┼───┼─────────────┼──────┼──────┼────┼──────┼──────┤
│5   │李雪禎│陸佩啟於105 年10月3 日某時│105年10月3日│不詳        │3萬元   │匯款至陸○宇│陸佩啟犯詐欺│
│    │      │許,在不詳地點,向A 女佯稱│9時38分許   │            │        │郵局帳戶    │取財罪,處有│
│    │      │:急需繳付小孩安親班費用,│            │            │        │            │期徒刑肆月,│
│    │      │欲向其借款云云,致A 女陷於│            │            │        │            │如易科罰金,│
│    │      │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與│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陸佩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10月11日某時│105年10月11 │不詳        │1萬5,000│同上        │            │
│    │      │許,在不詳地點,向A 女佯稱│日15時14分許│            │元      │            │            │
│    │      │:因要到上海出差,須請褓姆│            │            │        │            │            │
│    │      │照顧小孩,欲向其借款云云,│            │            │        │            │            │
│    │      │致A 女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            │            │        │            │            │
│    │      │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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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楊荌絜│陸佩啟於105 年12月間某日時│105年12月15 │不詳        │2萬元   │匯款至陸佩啟│陸佩啟犯詐欺│
│    │      │許,在不詳地點,以LINE向楊│日11時42分許│            │        │郵局帳戶    │取財罪,處有│
│    │      │荌絜佯稱:急需繳付小孩安親│            │            │        │            │期徒刑肆月,│
│    │      │班費用,欲向其借款云云,致│            │            │        │            │如易科罰金,│
│    │      │楊荌絜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陸佩啟於105 年12月間某日時│105年12月19 │不詳        │2萬元   │同上        │            │
│    │      │許,在不詳地點,以LINE撥打│日10時50分許│            │        │            │            │
│    │      │電話予楊荌絜,向楊荌絜佯稱│            │            │        │            │            │
│    │      │:舅舅因酒駕需交保金,欲向│            │            │        │            │            │
│    │      │其借款云云,致楊荌絜陷於錯│            │            │        │            │            │
│    │      │誤,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與陸│            │            │        │            │            │
│    │      │佩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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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羅鳳嬌│陸佩啟於105 年12月10日9 時│105年12月10 │臺北捷運景安│8,000元 │現金交付    │陸佩啟犯詐欺│
│    │      │許,在不詳地點,以LINE撥打│日10時許    │捷運站      │        │            │取財罪,處有│
│    │      │電話予羅鳳嬌,向羅鳳嬌佯稱│            │            │        │            │期徒刑參月,│
│    │      │:錢包遺失,然因車輛送修,│            │            │        │            │如易科罰金,│
│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致羅鳳嬌陷於錯誤,依指示交│            │            │        │            │元折算壹日。│
│    │      │付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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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徐瑞娟│陸佩啟於106 年1 月9 某日時│106年1月15日│新北市板橋區│1萬元   │匯款至陸佩啟│陸佩啟犯詐欺│
│    │      │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通軟│12時36分許  │府中路29號(│        │郵局帳戶    │取財罪,處有│
│    │      │體向徐瑞娟佯稱:急需繳付小│            │新北市板橋區│        │            │期徒刑參月,│
│    │      │孩安親班費用,欲向其借款云│            │農會)      │        │            │如易科罰金,│
│    │      │云,致徐瑞娟陷於錯誤,依指│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示交付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            │            │        │            │元折算壹日。│
├──┼───┼─────────────┼──────┼──────┼────┼──────┼──────┤
│9   │葉詩珮│陸佩啟於105 年12月10日12時│105年12月10 │臺北捷運明德│6,000元 │交付現金    │陸佩啟犯詐欺│
│    │      │許,在臺北捷運明德站旁統一│日12時許    │站旁統一超商│        │            │取財罪,處有│
│    │      │超商,向葉詩珮佯稱:車子保│            │            │        │            │期徒刑參月,│
│    │      │養急需用錢,然因剛從大陸返│            │            │        │            │如易科罰金,│
│    │      │臺,忘記帶錢包,欲向其借款│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云云,致葉詩珮陷於錯誤,依│            │            │        │            │元折算壹日。│
│    │      │指示交付右列款項與陸佩啟。│            │            │        │            │            │
├──┼───┼─────────────┼──────┼──────┼────┼──────┼──────┤
│10  │田美南│陸佩啟於105 年8 月間,在不│105年8月16日│臺北市中山區│15萬元  │交付現金    │陸佩啟犯詐欺│
│    │      │詳地點,向田美南佯稱:目前│14時許      │德惠街9 之2 │        │            │取財罪,處有│
│    │      │人民幣貶值,得將所領取之保│            │號1 樓(花旗│        │            │期徒刑伍月,│
│    │      │險金,換成人民幣存款,其工│            │銀行中山分行│        │            │如易科罰金,│
│    │      │作因素每月均會前往上海,得│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代為拿至大陸存款,以獲取較│            │            │        │            │元折算一日。│
│    │      │好之存款利率,且其等之後會├──────┼──────┼────┼──────┤            │
│    │      │到上海居住云云,致田美南陷│105年8月25日│臺北市中正區│10萬元  │交付現金    │            │
│    │      │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款項│15時許      │忠孝東路2 段│        │            │            │
│    │      │與陸佩啟。                │            │134 巷3 號4M│        │            │            │
│    │      │                          │            │ANO 咖啡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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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5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