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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怡菁商啟泰何孟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瑞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附表所示,對照判決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認定被告係犯詐欺得利罪,均為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欄處                │應更正之內容            │
├─────────────┼────────────┤
│理由欄叁、論罪科刑論罪部│㈠第339 條第2 項。      │
│分㈠第8 行「第339 條第1 項│㈤詐欺得利罪。          │
│」、㈤第27行「詐欺取財罪」│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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