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俊仲
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661號),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人因搶奪及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本案前已有多起相類似之竊盜及搶奪前案,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具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規定,自民國106年12月22日起羈押。
三、經查,聲請人確有為本件竊盜(持自備鑰匙竊取車輛)、搶奪(飛車行搶路人財物)犯行,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16日以106年度訴字第66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在案。聲請人前於95、96、99年間,有多起竊盜及搶奪(騎車行搶路人財物)前科;其於106年7月25日因竊盜(持自備鑰匙竊取車輛)等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6號)經法院羈押後,於106年9月8日獲釋,惟旋即在同月28日另犯竊盜罪(同為持自備鑰匙竊取車輛案件,臺灣新北地院106年度簡字第6523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各案判決書在卷可憑(本院106訴661卷第29-35、103-105頁)。猶不知警惕、屢犯不改,再於106年10月間犯下本案相同類型之竊盜及搶奪2罪,犯罪手法類同、犯案時間甚為密集。復以聲請人自述無固定工作收入、欠債不堪屢遭催討之犯罪動機(本院106訴661卷第41、69頁),堪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聲請人多次竊取他人車輛、飛車行搶路人財物,其所為侵害個人財產,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衡酌犯罪情節,依比例原則權衡後,難以其他較小侵害手段替代,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為預防再為竊盜、搶奪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是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至聲請意旨所稱因母親年邁亟待聲請人出所陪伴,年關將近想與家人團聚等情,經核與停止羈押與否要無關連,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