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章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紅寶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紅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紅寶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10月、4 月、4 月、4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5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9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2092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3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2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前揭二執行案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7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