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琮釩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之㈢第三行所載之「第一級毒品」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之㈢第三行所載之「第一級毒品」,應係「第二級毒品」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