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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慧芬何孟璁彭慶文

原 告即

承受訴訟人
林泰谷
被告
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陳弘凱
被告
李睿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長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弘凱對原告林長清詐騙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原告主張被告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李睿霖對原告林長清詐欺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林長清所取得的偽造萬福禪寺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是被告張弘凱經由被告李睿霖介紹才取得,被告李睿霖恐有過失,從而原告林長清主張被告李睿霖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據,惟原告林長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111年4月10日死亡,今原告林長清之法定繼承人林泰谷已聲明承受訴訟,然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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