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劉慧芬、何孟璁、彭慶文
- 法定代理人陳弘凱
- 原告即、林泰谷
- 被告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李睿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即 承受訴訟人 林泰谷 被 告 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陳弘凱 被 告 李睿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長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弘凱對原告林長清詐騙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原告主張被告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李睿霖對原告林長清詐欺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林長清所取得的偽造萬福禪寺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是被告張弘凱經由被告李睿霖介紹才取得,被告李睿霖恐有過失,從而原告林長清主張被告李睿霖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據,惟原告林長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111年4月10日死亡,今原告林長清之法定繼承人林泰谷已聲明承受訴訟,然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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